如果非法小販的定義,是商戶在未經當局批准下在公眾地方擺賣,幾年前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露天空地開檔的全球咖啡連鎖店星巴克,也可以稱得上是非法小販的一種。
大業主九倉興建時代廣場時,與政府協議,將廣場空地開放為公眾用途,以換取額外的樓宇面積。不過,時代廣場業主於03至05年間,將部份露天空地租予星巴克。如果不是官員今年主動提出業主違反契約,事件可能不了了之。試問有幾多市民會細閱地契條款呢?當年光顧星巴克的,也可能欣賞業主的創意善用露天廣場,為咖啡愛好者增添生活情趣。
從法律角度看,業主當然要遵守合約精神;但從實用角度看,在街邊擺檔賣路人享受的咖啡,讓他們歇歇再血拼,無疑是件賞心樂事,否則沒有人願意付較毗鄰波斯富街茶餐廳貴一倍的價錢,買星巴克咖啡。反而,清除了商業活動後,業主為紓緩政治壓力,在空地上辦文化表演和展覽,反應卻不是太好。可以賺錢的事不去幹,專幹不賺錢的,不賺錢的事又不是人人懂得欣賞。
不阻街賺錢何樂而不為
有人反對在公眾地方擺檔,理由是小販佔據街道阻礙行人,但印象中那間星巴克設於廣場一角,不算阻街。即使是其他較窄的街道,趕絕小販也趕絕不了電訊公司的推廣攤位、保險公司的推廣員、餐廳及美容院的宣傳傳單八卦陣;還有各大政黨的宣傳攤檔,政客們甚至可以用擴音器宣傳,製造大量噪音。這些行為,對推車仔販賣咖喱魚蛋的小販是匪夷所思的。
正如「快樂小國」不丹全國禁煙,原意可能是為人民好,香港藝人到該地辦婚宴,賓客又煙又酒,證明越多規管,越多酌情權及法律漏洞,越容易製造特權階級和不公平。
梁展文事件,高官離職後充份遵守「過冷河」規定,一段時間後才加入商界,仍然遭輿論口誅筆伐,歸根究柢,是市民對高官操守存疑,懷疑高官處理紅灣半島及其他地產項目上,選擇性地行使酌情權──而酌情權就是太多繁文縟節所不能兼顧現實環境之下,所產生的必然附屬品。
如果說小販阻街,便乾脆以阻街入罪之,不應只針對小販而豁免電訊商;如果說小販污染街道,沒有污染街道的小販,應與其他行人一樣無罪;如果說小販製造噪音,應先捉拿那些用大聲公廣播的議員。買賣是市民的自由和權利,小販是最基本的謀生方式。街道屬於公眾,公眾便有權做自己喜歡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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