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5月8日 星期四

無牙老虎的作用


政府發表諮詢文件,建議制訂跨行業公平競爭法。

學術界對競爭法一直有兩派意見:一派是巿場原教旨主義者,認為自由巿場下的壟斷只是短暫現象,因壟斷帶來的高利潤會吸引新經營者加入、打破原有壟斷局面,所以反對競爭法,認為巿場可自行調節、毋須政府干預;另一派則認為巿場不可能透過自行調節打破壟斷,主張制訂競爭法,由政府扮演「球證」,確保巿場運作暢順。

無論誰對誰錯,現實是已有逾100個國家制訂了競爭法,反映透過競爭法維持巿場秩序,已是國際共識。香港是唯一尚未有競爭法的發達地區,以往就曾出現不少「疑似」壟斷及反競爭行為。政府現時建議的競爭法,到底能否打破巿場壟斷、杜絕反競爭行為?

競爭法兩大缺撼

將政府的立法建議、與其他國家競爭法比較,就會發覺「港產競爭法」有兩大缺撼,根本是無牙老虎。

首先,大部分國家的競爭法(例如美國及歐盟),除了禁止反競爭行為,更重要是規管企業的收購合併、避免出現「壟斷巨無霸」。相反,港產競爭法只涵蓋反競爭行為,不會對企業的收購合併設限。這種半桶水的立法建議,能否真正杜絕巿場壟斷,令人懷疑。

其次,歐美國家的企業如被裁定違反競爭法,要負上刑責,罰款可達數以億元。可是,違反港產競爭法的企業只會被民事起訴,最高罰款僅1000萬,對大企業可謂九牛一毛,可以有多大阻嚇力,真是天曉得。

政治意義大於一切

既然港產競爭法實際作用有限,政府為何仍要大費周章?原因很簡單,政府推行競爭法不是真的為促進競爭,而是有更深層次的政治計算。

過去十多年,社會要求訂立競爭法的聲音一直存在,但政府視而不見,直至05年曾蔭權上台,才在首份施政報告上為競爭法開綠燈。為何曾特首一改政府以往立場,提出引入競爭法?

以往董建華政府其中一個為人詬病的地方,是與大商家走得太近,故不時出現官商勾結、利益輸送的指控。曾蔭權上台後要展示管治新風,其中一個重點就是保持與商界的距離(至少表面上),而要為政府營造一個較中立的形象,有甚麼會比引入競爭法更具象徵意義?但香港畢竟是商人主導的社會,政府提出的競爭法必須溫和一點,以免引起商界激烈反彈,於是只好搞一條無牙法例、虛應一下。有了這條無牙競爭法,將來就算再有官商勾結的指控,政府大可振振有詞宣稱:「政府決心維持公平競爭,制訂了跨行業競爭法……」。

這條「表面經濟、實質政治」的競爭法再次告訴我們,政治及經濟分析又怎可能分開?

2 則留言:

Joe 提到...

我覺得本文寫得不錯,起碼不像壹傳媒只對公平競爭法恨之入骨,窮追猛打,誓殺之而後快,卻從另一角度看出SAR政府根本無誠意立法.

SAR政府與大財團的利益輸送根本是路人皆見,又怎會真的有誠意保障公平競爭?

綜觀各國有公平競爭法的地方小商戶的生存空間都比較大, 大財團的壟斷亦相對沒有那麼嚴重, 實在是好事, 並非自由經濟原教主義那些人所說一文不值, 當然既得利益都不會如此看.

任一匡 提到...

Joe,多謝你的捧場。提供客觀持平的政經分析,是這個專欄的宗旨。

要維持這樣的一個專欄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需要讀者們多多支持。

分類